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无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锡民管〔2015〕24号),以及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细则》和《无锡市医院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对象
单位会员有:
1、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解放军(含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与医院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咨询机构等。
4、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并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相关企业。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名誉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其他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2、一个会员单位如有多人分别担任常务理事、理事的情况,会费按所担任最高职务的标准缴纳。
3、行政机关的理事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会费收缴方式
1、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每年上半年一次性缴纳。
2、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会费缴纳工作,二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管理
1、协会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2、社会团体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费收支核算,专款专用。
4、会费的使用接受会员的咨询和监督。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无锡市医院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医院协会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