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无锡市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Wuxi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WX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院管理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高质量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城路499号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业务自律性管理,开展对我市医疗机构的评价评估,促进我市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业务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有关部门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建议;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有关部门为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等提供参考性意见建议,开展对医疗机构的评价和评审工作,开展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业准入审核前期工作等,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和处置能力;
(五)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会员内部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六)促进医疗机构与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评价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九)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协助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管理规范化建设、质量分析与评价;
(十)加强与国内外医院行业组织及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单位会员
1.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解放军(含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与医院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等;
4. 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并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相关企业。
(三)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由医疗机构等单位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办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的论文汇编、学习材料和书籍等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5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1/3 ,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在负责人中产生)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等额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举手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